福建武夷茶之道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翔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MA336L3716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88号沿街商铺东侧三层3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新处罚〔2025〕28号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箱武夷郎青柑普洱浓缩液(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瓶/箱,1000ml/瓶)、1箱武夷郎碳焙乌龙茶浓缩液(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瓶/箱,1000ml/瓶),1箱武夷郎茉莉花茶浓缩液(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瓶/箱,1000ml/瓶),1箱武夷郎红茶浓缩液(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瓶/箱,1000ml/瓶),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过期。另发现50罐龙井绿茶鲜萃液标签不完整(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号)。
当事人陈述说明过期茶浓缩液进货来源是福建中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食品进货凭证。标签信息不完整的铝罐装液体为试用样品,未进行销售,当事人陈述说明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保质期12个月,无法提供食品进货凭证。当事人陈述说明茶浓缩液销售价格是35元/瓶,12瓶一箱,共有4箱合计48瓶,货值金额为1680元。铝罐装液体7.7元/罐,共有50罐,货值金额为385元。以上产品货值金额2065元,因无法判定上述食品过期后是否销售,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二)当事人经营标签信息不完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
(三)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信息不完整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26项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过期武夷郎青柑普洱1箱、武夷郎碳焙乌龙茶1箱、武夷郎茉莉花茶1箱、武夷郎红茶1箱。
(二)当事人经营标签信息不完整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标签信息不完整的龙井绿茶鲜萃液50罐。
(三)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处罚。
-
-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