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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苗广华注册资本:34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8735678X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青龙山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0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钱**
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新平善缘文化传承有限公司,新平善缘文化传承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宜良荣吉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宜良县人民法院
2
2026-04-20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谢**
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新平善缘文化传承有限公司,新平善缘文化传承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宜良荣吉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宜良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7
2023-08-17
(2023)云0125行审29号
行政处罚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与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4-02-06
2023-12-04
(2023)云0125民初191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陈**、陈**等与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规建执罚﹝2026﹞3号
2026年3月12日,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执法科收到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科违法建设的通报函,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建设经查,昆明青龙陵园项目在现状建设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根据云南智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建构筑物测量成果报告:14.48亩建设用地上建(构)筑物面积共4723.23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依法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宜良县草甸青龙艺术陵园项目(办公区)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经云南智泰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乙测资字53510068)现场测绘并出具《建构筑物测量成果报告》(编号:工程2026-005)确认,涉案违法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4723.23平方米。另查明:1.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自然资规行处决字〔2025〕4号),其中明确涉案14.48亩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由当事人与合法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现该14.48亩土地已被依法没收并退还集体经济组织,该公司已无法补办任何用地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涉案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经云南智泰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技术核实,涉案大部分建(构)筑物跨越用地红线,结构上相互连接,技术上无法仅拆除红线内违法部分而保留红线外部分,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3.本案涉及殡葬行业改革及公共服务保障需要,涉案地上建(构)筑物确需保留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鉴于涉案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且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经复核,该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涉及殡葬行业改革的特殊情况,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工作,本机关决定不予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位于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宜良县草甸青龙艺术陵园项目(办公区)用地界线内,建筑面积4723.23平方米的全部建(构)筑物(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及明细详见云南智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昆明青龙陵园(办公区)建、构筑物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没收后的建(构)筑物由本机关移交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位于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宜良县草甸青龙艺术陵园项目(办公区)用地界线内,建筑面积4723.23平方米的全部建(构)筑物(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及明细详见云南智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昆明青龙陵园(办公区)建、构筑物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没收后的建(构)筑物由本机关移交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处置。
-元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
2026-06-15
2
阳林草罚决﹝2025﹞第16号
青龙陵园累计违法占用林地259.25亩,其中6.77亩已于2022年3月15日完成行政处罚,剩余未处罚面积252.48亩。在未处罚的252.48亩林地中,2020年及以前占用95.91亩,2020年以后占用156.57亩。2020年以后占用的林地地类明细如下:乔木林地20.55亩(13698.73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97.35亩(64903平方米)、其他林地37.93亩(25286.79平方米)、无立木林地0.74亩(493.34平方米);其中9.71亩(地类均为未成林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未遭到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的规定实施处罚。
1.责令于2026年7月31日前恢复被占用的252.48亩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5.32亩原地恢复,217.16亩异地恢复)。2.对2020年及2020年以前占用的95.91亩(63940.32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1918209.6元(壹佰玖拾壹万捌仟贰佰零玖元陆角)。3.对2020年以后占用的156.57亩(104381.86平方米)林地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倍的罚款,罚款共计:6738425.7元(陆佰柒拾叁万捌仟肆佰贰拾伍元柒角)。
8656635.30元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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