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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金牛镇鑫鑫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和长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24MA2P8UUQ27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庐江县金牛镇金牛村夏南村民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处罚〔2025〕69号
经查明,被抽样的食品名称:金牛大扁糖;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5日;保质期:180天;生产企业:庐江县金牛镇鑫鑫食品厂;抽样数量(含备样):8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编号No:FF24-13341检验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异议或者复审,故该结论为最终结论。又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证照经营,名称为庐江县金牛镇鑫鑫食品厂,经营者为夏和长,注册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经营地址为庐江县金牛镇金牛村夏南村民组,经营范围为糕点、米糖、大扁糖、白切、黑切、炒货等;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为ZF34012420180027,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食品类别为糖果制品(酥质糖果)。2024年12月2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待售的“金牛大扁糖”,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80天,厂名为庐江县金牛镇鑫鑫食品厂,登记证号为ZF34012420180027,配料表均为黑芝麻、精制饴糖、白芝麻、面粉、金桔、红丝、绿丝,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金牛大扁糖”。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一份金牛大扁糖的送检合格报告(编号CR132411FD01186)以及两份食品原材料的进购单据。据当事人陈述:被抽检批次的“金牛大扁糖”是2024年头一批加工出来的,因为没到销售旺季,只少量生产,是为年底销售旺季规模生产做准备,也是为了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一共加工了20斤;经包装,每袋500克,共20袋;每袋成本价为25元,售价30元,抽样检测了8袋,共售出240元,因为剩余的量少,家人食用,未销往市场;故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40元。为查找抽检不合格原因,当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将原材料麦芽糖丝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根据麦芽糖丝的检验报告(CR132412FD00304)结果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未检出,该批次麦芽糖丝并非抽检批次金牛大扁糖所使用。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
10000.00元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2
庐市监罚字﹝2023﹞230号
庐江县金牛镇鑫鑫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3
庐市监处罚﹝2023﹞230号
金牛大扁糖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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