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湘火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宏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22MAEJU96Y4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东南街(塔温敖宝街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莫市监餐饮处罚〔2025〕16号
经查,当事人莫旗尼尔基镇湘火烧烤店于2025年5月12日登记注册,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此行为被执法人员2025年9月26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
截至被检查之日,经当事人口述,因忙于店内装修一直未正式营业,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9月24日-26日邀请亲戚朋友来店免费试吃,其以为未对外经营并无收益即可以先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试吃期间为亲戚朋友提供的各种菜品所使用的猪肉、蔬菜、调料等食材来源于自产非外购,价值合计1200.00元,免费试吃期间无违法所得,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本局认为:“经营场所”是食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其经营场所请亲戚朋友免费试吃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行为。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http://nm.gsxt.gov.cn)及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行为。
5000.00元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知识产权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