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宏翔副食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兴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2MA6EKU343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南大街阳光地带7A幢1层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息市监处罚[2025]173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太空人果味型饮料”(标签载明信息为:品名:太空人果味型饮料,产品执行标准:GB7101,生产许可证:QS445113010638,生产日期:2024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金顺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月浦月华工业区,手机:13112505018),该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9月2日从清镇富兴食品销售中心进购的,共进购了1件,一件400瓶,进购单价为135元/件,销售单价为0.35元/瓶。“太空人灭火器果味型饮料”(标签载明信息为:品名:太空人灭火器果味型饮料,产品执行标准:GB7101,生产许可证:QS445113010638,生产日期:2025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金顺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月浦月华工业区,手机:13112505018),该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5月16日从清镇富兴食品销售中心进购的,共进购了1件,一件240瓶,进购单价为136元/件,销售单价为0.65元/瓶。“太空大步枪果味型饮料”(标签载明信息为:品名:太空大步枪果味型饮料,产品执行标准:GB7101,生产许可证:QS445113010638,生产日期:2025年5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金顺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月浦月华工业区,手机:13112505018),该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5月16日从清镇富兴食品销售中心进购的,共进购了1件,一件240瓶,进购单价为136元/件,销售单价为0.65元/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使用“QS”标志,上述产品违反了该文件,且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查询到金顺旺食品有限公司;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太空人果味型饮料”剩余5盒,20瓶/盒,“太空人灭火器果味型饮料”剩余6盒,20瓶/盒,“太空大步枪果味型饮料”剩余5盒,20瓶/盒,其余产品已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07元,违法所得为274元。
经查,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进货清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查询到金顺旺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息烽宏翔食品批发部法定代表人文兴会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4.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文兴会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5.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