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乔家大院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正耀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7MA7XP5UJ61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贾令镇夏家堡村开发区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5〕29号
2025年4月27日和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山西乔家大院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郭俊廷所做的两次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抽检的该批次料酒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至13日加工的,共生产了1230多升,2025年2月16日罐装的,共灌装了100箱,每箱12瓶,1L/瓶,其成本为38元/箱;2.上述料酒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全部销售给山东菏泽三信超市,销售单价为72元/箱,无库存,货值金额为7200元;3.收到抽检不合格的通知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料酒,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启动召回措施,截止2025年5月19日共召回90箱料酒,剩余10箱无法召回。经计算,其违法所得为3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报告编号为:ZW-20250321098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案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范正耀、负责人郭俊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料酒的生产记录、产品包装记录、相关检验报告及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进行的生产活动;
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函、召回物品照片、召回物品清单、退货单、召回产品入库单,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1.没收违法生产的料酒;
2.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3.罚款人民币3600元;
共计人民币3940元。
3600.00元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2
祁市监处罚﹝2025﹞6号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祁县贾令镇夏家堡村开发区3号的山西乔家大院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山西乔家大院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MA7XP5UJ61,法定代表人:范正耀,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贾令镇夏家堡村开发区3号,许可项目:豆制品制造;调味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家禽饲养;动物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类种植:蔬菜种植:水果种植;粮食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查看了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14072730303,发证日期:2023年11月21日,有效日期至:2028年11月20日;食品类别:调味品。在该企业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内未发现案件移送函中提到的条码编号为6943836700666、6943836700215商品条码的产品。在其包材库房内发现包材标签上标注的条码编号为6943836700666、6943836700215的标签若干,现场通过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扫描上述包材上的条形码,发现该条形码已注销。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山西乔家大院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签上商品条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经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崆)市监移函〔2024〕49号)中所提及的涉案产品“乔家掌柜”山西乔家陈醋王,净含量:2.5L,生产日期为2024-10-01,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条码为6943836700666、“乔家掌柜”山西乔家老陈醋,净含量:2.2L,生产日期为2024-10-01,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条码为6943836700215,上述产品都系山西乔家大院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生产,该公司负责人郭俊廷提供的上述商品条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显示:成员名称:山西乔家醋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该商品条码状态显示为“企业已注销”,该条码信息并非为山西乔家大院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