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豫新振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庄照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H2XF8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枢北路1111号茂祥轮胎市场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43号
经查,2023年4月26、27日你公司取得了齐齐哈尔恩特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796460.22元,税额103539.78元,价税合计90000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5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在当年未列支相应成本。
经核实,你公司仅支付货款14万元,其他货款实际未支付。经确认,齐齐哈尔恩特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也实际未向你公司提供货物。
经查,2023年4月26、27日你公司取得了齐齐哈尔恩特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796460.22元,税额103539.78元,价税合计90000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5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在当年未列支相应成本。
经核实,你公司仅支付货款14万元,其他货款实际未支付。经确认,齐齐哈尔恩特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也实际未向你公司提供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从齐齐哈尔恩特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9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于2023年4月转出抵扣的进项税额103539.78元,补缴增值税103539.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以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枢北路1111号茂祥轮胎市场1-2-2号,适用7%的税率,应补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623.89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相关合同、记账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复印件、电子回单复印件和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据证实。
1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