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剑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HHKQGX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金港路58号(温岭市松门电器设备厂内3幢二层东面第一间、第二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5
(2023)粤0306民诉前调61767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叶**,深圳市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8
(2024)浙1081民初3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热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4
2024-01-2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2-08-30
(2022)浙1081民初3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董*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2-08-04
(2022)浙1102民初39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市创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7
2022-08-01
(2022)浙1081民初3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董*
温岭市人民法院
8
2022-04-26
(2022)浙1081民初3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董*,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9
2022-04-22
(2021)粤0306民初3725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2-02-16
(2022)浙1081民初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千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2
(2024)粤0306民初3091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叶剑伟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1
(2024)津0319民初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凯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8
(2024)津0319民初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凯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3
2022-09-22
(2022)粤0306执1019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9-30
2022-08-04
(2022)浙1102民初39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市创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392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26
2022-03-22
(2021)粤0306民初37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7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11
2022-02-16
(2022)浙1081民初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千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2-17
2022-01-26
(2021)浙0282民初12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麦科斯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68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2-17
2022-01-28
(2021)浙1081民初11914号之一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仨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2-11
2022-01-06
(2021)浙1081民初120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雅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5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558号
当事人系2020年07月3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当事人应按照该条例规定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但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2022、2023年度)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经本局发布公告后,当事人仍未报送2022、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也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亦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截止2025年05月13日,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未办理企业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报税。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至今仍无从事经营活动,属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
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