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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区伍学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荣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E52PKT0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街道维多利摩尔城地下一层B037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24号
东河区伍学长餐饮店是由当事人在东河区南门外街道维多利摩尔城地下一层B037号商铺经营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对该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采购的百香果果汁(2.5kg)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其采购的羊肉串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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