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明珠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A8JX33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芝麻山社区东方名居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9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从生产厂家孝感市万年红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金乐心爽?”泡辣椒2件,15袋/件,共30袋,净含量800g/袋,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34元/件,即2.27元/袋,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 本局依法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金乐心爽?”泡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2袋,抽样数量7袋,备样数量2袋,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标准指标要求≦0.1g/kg,实测值0.23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该“金乐心爽?”泡辣椒,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25袋,库存5袋,货值金额3.5元/袋×25袋+2.27元/袋×5袋=98.85元,违法所得(3.5元/袋-2.27元/袋)×25袋=30.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75元; 2、没收不合格“金乐心爽?”泡辣椒5袋;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