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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可程电动车配件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从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3MAAKF8MX7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林路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5]7号
经查,据当事人称,涉案产品于2024年3月购进型号为HJ097的产品10个,进价8.8元/个,售价20元/个,售出8个;型号为HJ-091的产品10个,进价8元/个,售价20元/个,售出1个。2024年5月购进型号为HJ069反丝的产品购进10个,进价10元/个,售价20元/个,售出9个,型号为HJ-112的产品购进10个,进价10元/个,售价20元/个,售出6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凭证,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相悖证据,遂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予以采信。 通过回函材料得知涉案产品中仅型号为HJ097的产品已获得外观专利。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只印有“外观专利”字样,并未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当事人销售未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本案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故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所得为480元。 涉案产品外包装均印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摩托车·电动车后视镜”字样。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说明,摩托车后视镜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涉案产品均已完成自我声明,且均在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附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2.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的专利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情况。 3.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强制〔2024〕06-07号)附《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型号为HJ097的产品外观专利查询结果的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的真伪情况。 5.2024年7月4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李从军提供的李从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云岩可程电动车配件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3MAAKF8MX7M)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6.2024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对李从军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时间、数量、金额、售价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等情况。 7.2024年7月4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李从军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来源情况。 8.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解强〔2024〕06-07号)附《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部分涉案产品解除的情况。 9.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云市监延强〔2024〕06-0
罚款0.0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8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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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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