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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新建街百姓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素琴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90DKD1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新建街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80号
麻城市新建街百姓大药房于2017年6月成立,主要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处方药、非处方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含冷冻冷藏)、一、二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零售。经查,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平台从广东美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医用电子体温计,型号:HL-T20,使用期限:3年(不包含电池),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222070447,生产批号:20230203215,生产日期:2023.02.03,生产企业:东莞市华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医用电子体温计共计10支,进价5.5元/支,销价15元/支,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销售了5支,还剩5支。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医疗器械医用电子体温计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医用电子体温计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共计75元,因当事人上述医疗器械医用电子体温计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2盒,甲硝唑1盒,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麻城市监责改〔2026〕983号),要求该药房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在2026年4月17日前改正。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前期在该药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药房于2026年4月21日09:01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1盒,于2026年4月21日10:53销售处方药血塞通片2盒,于2026年4月21日12:36销售处方药腰痹通胶囊2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该药房现场提供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的处方笺一份,但该处方笺开具时间为2026-04-2111:14:47,实际销售该药品时并未凭处方销售,且该药房现场不能提供销售处方药血塞通片、腰痹通胶囊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处方,该药房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具体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电子体温计(型号:HL-T20)5支;2、罚款7000元;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现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具体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5000元。
15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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