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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兴国镇刘一手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CCC1L1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城市广场A区商业楼第三层铺位号F3-0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3〕360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消毒餐具(碗)进行抽检,该中心于2023年7月4日出具报告编号N0:[2023]SP-0651、N0:[2023]SP-0652的检验报告,判定检验的消毒餐具碗(抽样编号:XBJ23420222486530992、XBJ2342022248653099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鉴定结果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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