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彭市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想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BDUWK4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彭市镇交通大道1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85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10年10月23日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42R28-2026),在天门市彭市镇交通大道175号从事液化石油气零售活动。
2024年至2025年当事人与用户置换钢瓶攒下105只国家明令淘汰短嘴瓶,2025年12月当事人通过“口袋码”方式将105只短嘴瓶全部充满后准备春节期间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向本局申请,本局依法解除查封后,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联系有资质的机构将上述国家明令淘汰的105只液化石油气短嘴瓶予以去功能化报废处理;非自有产权“武汉燃气”条码钢瓶为当事人2025年12月左右一次性购入60只,2025年12月全部通过“口袋码”方式充装完成后提供镇上餐饮用户使用共计9只,站内剩余51只;1447只自有产权钢瓶充装日期为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在2026年2月5日省住建厅暗访组要求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当事人为躲避执法人员监管、隐瞒违法事实,拒不配合暗访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当事人充装国家明令淘汰短嘴瓶和非自有产权钢瓶无充装记录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42R28-2026)。
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2
天市监处罚〔2024〕608号
经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当事人共充装液化石油气瓶4018瓶次,充装前检查592条,充装后复检581条,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严重缺失。从省督导组2024年3月16日检查时在充装台旁发现的装订成册的气瓶信息二维码打印件中选取“9280001026、9280001414、9280001005、9280002434、9280000748、9280002451、9280000748”等条码查询气瓶信息化平台发现有连日充装记录,当事人承认上述气瓶信息二维码打印件是用来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的“口袋码”。同时因为系统卡顿、工作忙,当事人没有实施充前充后检查就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作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充装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