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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宏发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岳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81MA4MD4H55R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汨罗市桃林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汨市监处罚〔2024〕246号
当事人因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于2024年10月9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9日,本局食品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8袋“晶樱?”糖纳豆和6袋“燕子?”即发酵母,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汨市监桃林所当罚〔2024〕 21 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2024年10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随机抽查店内货架上5袋“凯利丰?”烘焙丰味松,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食品的进货票据(进货日期:2024年 9月2日),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从汨罗市众友超市购进,购进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六“【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但少于3000元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950元,上缴国库。
295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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