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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都粉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利景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4092270322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耿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0700环罚决字﹝2024﹞30号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利用新乡市网格化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平台进行日常非现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凤泉区区域污水管网入新乡市小尚庄污水处理厂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数据自 2024 年 3 月 14 日以来 COD 浓度连续处于高位,COD日均浓度最高值为 622.8mg/L(3 月 24 日),最低值为 377.6mg/L(3 月 14 日),超出新乡市小尚庄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上限(350mg/L),遂组织执法人员对管网沿线进行排查。 2024 年 3 月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排查至该公司,发现该公司门口两条排水管道(分别位于该公司门口的耿庄酒店门口和北侧浴池门口)排放的废水呈白色、浑浊、微臭,排水量较大,所排废水进入英才街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新乡市小尚庄污水处理厂,经现场勘察及对该公司经理陈富强调查询问,确认这两条排水管道所排废水为该公司生产废水。我局现场委托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对该公司路边口、房边口、北口、耿庄澡堂北侧小门处、耿庄澡堂工作处门口等 5 个点位排放的废水和麸浆沉淀池进行了取样监测。2024 年 3 月 27 日,接到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两份《检测报告》(恒检字 20240324-03、恒检字20240325-01),《检测报告》(恒检字 20240324-03)显示该公司5个检测点位排放废水中 COD 最高浓度为 1.43×104mg/L、氨氮最高浓度为 7.86mg/L、总磷最高浓度为 74.2mg/L、总氮最高浓度为 207mg/L,其中,COD、总磷、总氮分别超过该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46.67倍(COD 排放浓度限值300mg/L)、13.84 倍(总磷排放浓度限值 5mg/L)、2.76 倍(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55mg/L);《检测报告》(恒检字 20240325-01)显示该公司麸浆沉淀池上清液 COD 浓度为 1.90×104mg/L、氨氮浓度为 11.0mg/L、总磷浓度为 107mg/L、 总氮浓度为 262mg/L。两份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所排生产废水与未处理的生产废水污染因子浓度接近。2024 年 3 月 29 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恒检字20240324-03)直接送达至该公司。 2024 年 3 月 25 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将 1#麸浆沉淀池车间北侧约 20 米地面和 2#麸浆沉淀池西侧车间外约 10 米地面挖开,挖开的地面旁均有多个被挖断的破碎管道。执法人员现场利用水泵通过试验发现,2#麸浆沉淀池上清液可以直接通过厂外两条排水管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
给予罚款陆拾柒万陆仟元(676000 元)的行政处罚。
676000.00元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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