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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秀香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666658706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乌喀公路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1-06
(2016)新3201民初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金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2
2016-02-03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任**,肉孜麦麦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田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12
2017-06-22
(2017)新32民终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任**与新疆金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肉孜麦麦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291号
经查当事人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乌咯公路北侧,从事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生产了规格型号为批号为:“2025/5/10”,SBS I G PE S 3 10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4卷,每卷的长度是10米,可以用于不大于8平方的防水施工,所用原料的改性剂是从山东桥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货的,沥青是从洛阳泽帆石化有限公司购入的,胎基布是从潍坊市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的,填充助剂是从巴州伍盛富尧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2025年6月1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新疆金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12卷,抽样数量为6米(随机4卷中各抽取1.5米,其中备样3米,未收取买样费),2025年8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ZE-0330)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低温柔性项目不符合GB 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检验项目低温柔性(-20℃)标准技术指标为“无裂缝”,实测值为“上表面:有裂缝;下表面:无裂缝”,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依据《2025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样基数12卷,共计114米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40元/卷(其中4卷中抽样各取走1.5米,仍按整卷销售),总销售额为1680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提供一份《防水卷材成本核算单》,其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号为“2025/5/10”,规格型号为“SBS I G PE S 3 10”,商标为“金环”,产品名称为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单卷原材料费用小计102.41元,生产费用小计13.9元,包装小计4元,管理费用(含税费)小计3.98元,合计单卷总成本为124.29元,根据成本核算,抛去生产费用及管理费用,单卷物料成本为106.41元,单卷售价除去物料成本为33.59元。 综上,上述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680元,违法所得为403.0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决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3.08元; 二、处以货值金额等值1倍的罚款1680元。
168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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