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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香永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玉香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L5PMH1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江城县整董镇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罚〔2025〕94号
1.2025年9月16日对位于江城县整董镇大街名称为江城香永百货店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共17种,江城香永百货店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因进销货台账不完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01.5元(柒佰零壹元伍角)。 2.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案发后江城香永百货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59.676公斤。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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