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范坤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81569963864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临江市花山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吉0681民初277号
合同纠纷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
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2
2023-12-15
(2023)吉0681民初1404号
保险纠纷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3
2022-01-24
(2022)吉06民终77号
劳动争议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
吴**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8-05
(2021)吉0681民初871号
劳动争议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
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6
2022-05-05
(2022)吉06民终77号
劳动争议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吴德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5
2021-09-22
(2021)吉0681民初871号
劳动争议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吴德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1.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2-23
2021-02-03
(2020)鲁0212民初2665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谢**诉被告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3
2020-08-26
(2020)吉0681民初883号
合同纠纷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14
2020-08-10
(2020)吉0681民初86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李**、隋**与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7
2019-09-21
(2019)吉0681执23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赵**、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7-24
2018-06-10
(2018)吉06执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赵**、赵**、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临江市东峰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5-20
2018-05-20
(2018)吉06执异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赵**、赵**、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9-27
2016-09-27
(2016)吉06民初4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诉被告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判决书
524006611.58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9-09
2016-07-07
(2016)吉0681民初545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临江市俊德工贸有限公司与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应急(非煤)罚﹝2025﹞00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临)应急(非煤)责改〔2025〕045号文书中:1.矿井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间未每3月备份人员定位系统数据。2.矿井未建立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调校记录表、报警记录月报表。3.矿井±0m中段、+50m中段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4.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150m中段、+50m中段、-150m中段风速传感器上限报警值设置为10m/s,应为8m/s。5.矿井±0m中段配电硐室有一根穿墙电缆未加装金属保护套管。8.±0m中段斜坡道联络道00点处废弃的溜井漏斗口未及时封闭。9.井巷施工设计中未规定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10.监测监控系统未打开声光报警。11.主要负责人未根据公司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季度隐患排查责任。1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中未包括应急预案。15.-200m中段往下主斜坡道迎头附近锚杆未做拉力试验。17.矿井未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18.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图未标明设备种类、数量及参数。19.-200m主运输斜坡道与回风联络巷交岔口处顶板有1处淋水,未对涌水变化情况进行观测。21.-200m主运输斜坡道联络道有1处临时排水独头巷道(长度超过10m)未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22.矿井7月12日开展反风试验,未测定+50m中段巷道风量。23.矿井1台在用无轨运人车辆(型号为RU-10),最近一次检测检验时间为2024年8月,检测检验周期已超过1年。24.矿山提供的2025年12月6日的矿图上,未绘制东沟河和头道沟两条河流;水文地质图剖面图中含水层绘制错误。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临)应急(非煤)现记〔2025〕127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应急(非煤)责改〔2025〕045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据五:证照及任命文件。
以上行为第1、2、3、9、10、18、22、2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第4、5、8、15、19、21、24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第11、17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整(¥29,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第12条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1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到临江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11000.00元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