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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鸿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彦林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17MU373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广宁村腰广宁屯西8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食稽处罚〔2026〕16号
1、该单位加工车间地面缓化的22箱(每箱4袋)“精品牛副”和120袋塑封包装标有“05A”的产品均为冻品牛心管,为同一批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已进入缓化生产环节,该产品进货单价每公斤17.5元,22箱(每箱4袋)和120袋塑封包装的“精品牛副”共208袋,每袋重量5公斤,共1040公斤,进货总金额是18,200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计算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8,200元。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速冻调理熟制肉制品工艺流程图证明,缓化是其生产工艺流程中的生产步骤流程。该批食品原料虽进入生产环节但未最终加工为成品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2、该单位生产的310袋“速冻熟制牛板筋”,标注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这批“速冻熟制牛板筋”共生产310袋,2.5千克/袋,加工这批产品使用的原料牛板筋进货价格是每公斤44.1元,共使用原料牛板筋775公斤,购进原料金额为34,177.5元。该产品没有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经询问查明,该单位喷印生产日期的喷码机设定日期时间由刘金利负责,4月20日该单位生产结束后21日未生产,2026年4月22日刘金利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配合检查,未及时对喷码机上的日期进行修改,而负责打码包装的工人并不清楚未修改日期,直接打码装袋,所以当天加工的成品“速冻熟制牛板筋”生产日期喷印为2026年4月20日,导致产品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和实际生产日期不符。
2026年4月17日,本局接到长春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关于商请联合执法的函》,函告“近日,我单位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腰广宁屯吉鸿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毛肚,百叶等肉制品过程中,违法使用双氧水、火碱等物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此线索,对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加工间地面有22箱(每箱4袋,共88袋)“精品牛副”(冻品牛心管)和120袋去除包装箱的冻品牛心管作为食品原料进入缓化生产流程,上述产品为同一批产品,生产商:河北鸿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共208袋,每袋重量5公斤,共1040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17.5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计算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8,200元,因未加工为成品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相关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由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冻品牛心管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40项“法律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法程度:较重 判断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 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品牛副”(冻品牛心管)208袋; 2、罚款309,400元。
3094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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