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31727363X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德济路12号2层A207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6
(2025)浙0192民初142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彭**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2
2023-12-18
(2023)粤0511民初5929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3
2023-10-23
(2023)赣0302民初336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黄*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3
(2023)赣0302民初336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黄*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5
2023-05-17
(2023)苏0583民初915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任**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6
2022-11-15
(2022)粤0785民初325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苏**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7
2022-11-14
(2022)粤0785民初325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苏**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8
2021-11-24
(2021)辽0211民初148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9
2021-09-16
(2021)辽1281民初2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冯*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10
2021-09-16
(2021)辽1281民初2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x**
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5﹞275号
因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案,我局调查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维萍主办、洪晓宁协办。现已于2025年7月18日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27363XF;法定代表人:赵霞;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4年10月08日;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装服饰零食;鞋帽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妆品批发;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德济路12号2层A207。 本案来源于举报,2025年5月9日,我局调查人员接到12345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于2025年5月4日在河南乐之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店铺购买华为WATCHGT5智能手表,该公司在网上进行好评返现,涉嫌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我局调查人员执法人员即持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订单号打开网页显示订单号:4324287745988593109,创建时间:2025-05-04,交单价:2658,实收款:1508订单快照标题“[政府补贴15%]华为手表WATCHGT5 智能运动蓝牙电话手表2025新款gt5pro女士腕表官方旗舰正品新品国补”,标题下方有玄机感知系统,全新跑骑体验,情况健康助手 。根据订单查询显示举报人以网名“qdmakangkang”和当事人的客服“华为乐之徒专卖店阿絮、华为乐之徒专卖店梦宇”的聊天记录”。 经调查查明: 1、举报人于2025年5月4日咨询售前客服商品链接“华为手表GT5”智能手表,购买前询问客服阿絮:“怎么是1281,不是1236吗?”客服阿絮回答:“对的,国补后是1281,好评返20”。“送表带 表壳 贴膜 好评再送礼品”。举报人说:“ 我买珍珠白一会,要一个红色的表带”,客服阿絮回答:“ 亲现在下单好评可以再任选一个礼品送您”。 2、举报人于2025年5月8日再次询问客服“好评返现多少,20是吗?”客服梦宇回答“是的”。 3、2025年4月29日在客服阿絮与客户t-1488879547408-068的聊天中当客户说可以再优惠点吗?阿絮答复是可以好评返10,2025年5月1日客户t-1488879547408-068收到货后,问补的10元呢?阿絮就让客户t-1488879547408-068“您好评下,返您10元。”客户t-1488879547408-068好评后,阿絮就把10元钱款打入他的支付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证明该案件来源于举报人举报; 2.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有明确的相对人; 3.身份证和委托书:证明经营者的公民身份和个人信息及受委托的资格及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笔录: (1)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德济路12号2层A207。,我局调查人员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2)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商品宣传好评返现的事实。 5.询问笔录: (1)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陈述销售商品宣传好评返现的事实。 (2)证明举报人咨询当事人售前客服好评返现的事实。 (3)证明当事人返现的事实存在。 6.书证: (1)订单图片:证明举报人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 (2)聊天记录:证明举报人和当事人客服的聊天记录。 (3)整改报告: 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好评返现红包、好评领礼品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之规定,构成了对其经营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调查人员可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裁量范围内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符合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地域为市辖区,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的适用情形“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涉及地域为县级区域或者市辖区,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2.通过自有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媒介宣传,浏览量不超过3000次。裁量幅度:罚款减至5万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我局调查人员可对当事人处以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调查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1000元。
罚款人民币11000元
11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2
管市监处﹝2024﹞130号
经营过程中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商品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