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织金县镜宜帮视光中心(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刚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D8JBYY6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织金县文腾街道金西商贸城2幢2层D-23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4]14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办理营业执照后在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大道63号门面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焦度计符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22,二级序号:(28),一级目录:焦度计,二级目录:焦度计,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周期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眼镜制配场所对眼镜镜片焦度的测量”规定的强制检定项目,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通过调查得知,当事人自开店以来一直使用涉案焦度计开展验光配镜服务。 调查认定的事实: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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