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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源之宝饮用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俊霖注册资本:37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81MA5QG7HY2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新丰镇琴塘组(陆俊霖、陆广海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6﹞55号
2025年10月23日,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兴岗西路一巷28号101室的东莞市长安汉文零食店进行监督抽检,对该店销售的饮用天然泉水进行了抽检取样,抽样单编号:DBJ25441900004553814ZX。经该研究所检测,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DGS2503110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销售的饮用天然泉水是由位于广西北流市新丰镇的广西源之宝饮用水有限公司所生产。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泉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饮用天然泉水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涉案的饮用天然泉水是从广西源之宝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生产了30箱,每箱24瓶,350ml/瓶,批发价0.6元/瓶。上述涉案批次饮用天然泉水只销售了11箱,每箱销售价格是14.4元/箱,销售总金额是11x14.4=158.4元,5月20日亲戚拉走12箱自饮,5月21日拉7箱去自家果场给工人饮用。因此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饮用天然泉水的违法所得为158.40元。 涉案的饮用天然泉水,当事人提供了出入库台账和自检报告。收到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发出召回公告,对已经销售的饮用天然泉水进行召回。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被抽检批次的饮用天然泉水。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捌元肆角整(¥158.40);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3000.00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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