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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双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明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6DJRLF3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石门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2023﹞139号
经查明,贵州省双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旧州古镇香米”(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规格:净含量:5kg、质量等级:一级)500KG(100袋),不合格批次大米成本价4.5元/KG,销售价格4.6元/KG,生产成本价2250元,大米货值2300元,获利50元;“平坝晚香米”(规格型号:9.5KG/袋,生产日期:2023-04-27,质量登记:一级)950KG(100袋),不合格批次大米成本价4.5元/KG,销售价格4.6元/KG,生产成本价4275元,大米货值4370元,获利95元;上述两个批次不合格大米生产成本:6525元,总货值:6670元,共获利145元。 2023年6月9日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旧州古镇香米发出召回通知,2023年6月15日对不合格产品平坝晚香米发出召回通知,截止我局调查结束,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已发出召回公告,现无不合格批次产品返厂。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尚不构成刑事案件立案的追诉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和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检)各1份,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检)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经检验、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和复检结果无异议、货值金额和获利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整改方案2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召回通知2份,证明当事人在知晓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后,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 6.生产记录2份,出产检验报告2份,销售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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