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凌春兰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春兰 | 注册资本:6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2MA36XE9Q6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兴国县城岗乡城岗圩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52号
2025年12月11日,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兴国县城岗镇城岗圩的兴国县凌春兰餐馆自制日期为2025年11月20日的腊肉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腊肉(餐饮自制)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P2512032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编号为XBJ26360732399330280ZX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腊肉的库存。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加工自制2.1公斤腊肉。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抽样送检这批次腊肉(餐饮自制)时库存基数为2.1公斤,当日抽样数量为1.75公斤,买样单价为70元/公斤,抽样腊肉支付了122元。经检验,上述批次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之后当事人店内该批次腊肉剩余0.35公斤,截至2026年1月4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腊肉库存,该批次腊肉已被当事人自己家人食用完毕,没有对顾客销售使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腊肉货值金额共计122元,违法所得共计122元。
1、免于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22元。
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