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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娟平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娟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7AEY2E5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三海街道三科农商城第6幢B5-1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5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以54元/kg的价格购进了2.5kg白芷,购进金额是135元,销售价格为60元/kg,共销售了2.4kg(其中0.1kg坏了、碎了等损耗了),销售金额为144元。采购时未核对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索取购货凭证,也未查看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采购回来后直接摆放在灵山县娟平副食店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中途没有经过任何操作也没有添加任何物质,没有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的白芷,该批次白芷已于2024年6月6日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因面向群众零售白芷,没有制作销售记录。2024年6月6日抽样人员对上述白芷抽样并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7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A2240253323123001C),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698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不符合 GB 27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调查取得的材料,经核算,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为144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未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人民币2144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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