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浩天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进禄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5N18776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县交通局办公楼2楼5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4
(2022)桂0804民初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港旭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莫**,广西正浩天贸易有限公司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税一稽罚﹝2025﹞23号
(一)增值税1.你公司2022年度收到广西泰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045002100113,发票号码02538681-02538687、02514789-02514818、02538696-02538699、02514824-02514835、04743916-04743949),货物名称为柴油,发票金额8462898.25元,税额1100176.75元,价税合计9563075.00元。2023年度取得广西泰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4500224130,发票号码01727475-01727500、01755074-01755093、发票代码:045002100113,发票号码00839849-00839895),货物名称为柴油,发票金额8836163.13元,税额1148700.87元,价税合计9984864.00元,以上发票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广西泰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已支付完毕。你公司于2022年4月、5月、11月,2023年1月、8月认证抵扣了上述进项税额。你公司《情况说明书》陈述由于对方公司人员变动,无法取得联系,对方公司未提供上述发票的货物,至今未取得货物,正在申请对方退款。上述发票未结转成本,你公司于2024年8月进行了账务调整,将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做负数冲减处理,目前为止未重新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更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上述未发生的货物购进的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22年4月应转出增值税税额89398.00元,5月应转出增值税税额586265.48元,11月应转出增值税税额424513.27元,转出合计1100176.75元。2023年1月应转出增值税税额570389.30元,8月应转出增值税税额578311.57元,转出合计1148700.87元。2.你公司账簿资料及2023年1月第63、87号记帐凭证,2023年第59、95号记账凭证反映,以上分录记载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广西禾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烤海鸭蛋一批,收到对方公司开出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222130,发票号码04842777,04842779- 04842782,发票金额4432431.86元,税额576216.14元
你公司上述取得购进柴油、烤海鸭蛋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货物交易已取消未发生,造成你公司2022年-2023年少缴增值税合计2825093.7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9119.18元;你公司利用取得已被证实虚开的1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与开票方未发生真实业务,造成你公司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143414.30元,你公司上述申报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合计6087627.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16项规定的“较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043813.6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43813.6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43813.62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