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丁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MA7BQ39L9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圣旨街59号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7
(2025)浙1121民初2069号
合伙合同纠纷
金**
沈**,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王**
青田县人民法院
2
2023-03-07
(2023)浙1121民初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田县赞美商贸有限公司
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
青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文综罚字﹝2024﹞1号
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文综罚字〔2024〕1号当事人:青田县某娱乐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娱乐经营许可证:浙娱歌20**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23年3月6日,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指出“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有六名未成年人于2024年3月4日晚到青田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内饮酒唱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将该线索移送本机关处理。2024年4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调查终结。现经查实:2024年3月4日20时30分,7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号的青田县某娱乐有限公司GT6包厢,进行唱歌娱乐活动,后被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身份核查,确认了其中6人系未成年人,1人无法查实,现依法认定进入当事人场所的未成年人数为6名。因GT6包厢消费实际付款人为成年人,认定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6名未成年人进入包厢进行娱乐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经营场所进入的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负有管理职责,却疏于管理使得多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其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应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决定给予一般处罚。2024年4月8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文综罚告字﹝2024﹞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系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移送本机关,且进入当事人场所未成年人达6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青田县支行圣旨街1号营业部开户的(账号**)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青文综罚字〔2024〕1号缴款通知书(电子)》的缴款二维码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内任一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4月18日
警告^罚款
25000.00元
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4-18
2
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当事人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2023年05月15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给予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青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13
3
青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94号
当事人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2023年05月15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给予青田县东芳魅力娱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青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