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沮南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谭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5MA496P8Y2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远安县花林寺镇石头店集镇险峰路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5〕27号
当事人提供给用户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民用水表)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安装前未申请强制检定就给用户安装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的因素,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法定罚款上限值的50%进行一般行政处罚,即处罚款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达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列严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