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黄林桥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文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872LM9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覃睦桩社区1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5年10月14日,本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气瓶。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充装前检查记录共计98只,充装后检查记录共计94只,气瓶条码为8020016758 的气瓶产权为石门县太平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当事人充装产权为石门县太平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