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8A31R7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B栋18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新2801民初10173号
劳动争议
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汪**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5)新2801民初3516号
劳动争议
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陈*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5-01-20
(2024)新2801民初10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
吾买尔江·吐尔逊,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5-01-20
(2025)新2801民初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艾力·吐尔逊,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5
2024-12-30
(2024)新2801民初108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狼*
艾力库提·库万江,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6
2024-12-24
(2024)新2801民初10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
吾买尔江·吐尔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7
2024-12-19
(2024)新2801民初98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左**,景**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8
2024-12-13
(2024)新2801民初93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欧**
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刘**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5-05-30
(2024)新2801民初98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左某某、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519.24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09
2019-12-16
(2019)新2801民初65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吐尔逊·铁里瓦地与尹**、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当事人美团外卖公司名称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是美团外卖网络交易平台APP的经营者,当事人新疆速能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系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美团外卖网络交易平台APP的库尔勒地区代理商,主要负责代理运营平台内商家入驻、产品上架销售和日常抽查、监测等运营业务和配送。2017年4月27日库尔勒麦都蛋糕店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面包糕点的加工零售,2024年7月4日该蛋糕店网上申报美团入网业务,上线入驻“美团”外卖平台,2025年11月12日当事人整改下线。在此期间,2023年7月11日库尔勒市喜欢冰雪时光饮品店首次上线营业,其以上两家网络食品经营者登记地址为“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南市区石化大道南侧10号楼华誉亲水湾商业广场1栋1层34号”,同时在该登记地址线上经营。 经进一步核实,库尔勒市喜欢冰雪时光饮品店属于品牌门店,在该经营地址有实际经营行为;另一商户库尔勒麦都蛋糕店因该地址合同到期已于2023年6月搬迁至保利石油花园店,以上两户网络食品经营者日常经营过程中自行联系骑手进行产品配送,美团专送骑手未接触配送流程,未能及时发现该店未在证照核准的经营地址进行经营,总部系统对上述两个商家资质进行审核,总部系统也尚未能监测出两家门店注册地址属于同一经营地址。当事人对商家入驻审核一是商家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端自行在我们美团外卖平台注册入驻:二是商家通过联系本地业务经理进行门店上线,业务经理协助其办理,上线方式是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商家入驻的美团外卖平台链接。日常监测工作是系统对入驻商家资质进行一个数据临期预警,一是商家入驻平台申请时美团外卖平台系统、人工及本地业务经理对商家的上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对这两家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资质未进行严格审查,仍然同时在线经营。该公司交易金额只能查询近三个月的,库尔勒麦都蛋糕店自入驻美团外卖一年多以来在美团外卖产生的交易额是5503.5元,交易单数该公司无法查询,蛋糕品类均自行配送,当事人按交易额的14%抽取点数抽佣费770.49元,佣费中无补贴,违法所得770.49元。
当事人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0.49元; 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