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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军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587480567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凤仪路3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9
(2023)浙02民终1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1-28
(2022)浙0281民初7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3
2023-01-16
(2022)浙0281民初7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4
2023-01-12
(2022)浙0281民初7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5
2022-12-23
(2022)浙0281民初7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6
2022-11-21
(2022)浙0281民初7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7
2019-11-25
(2019)浙0281民初10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8
2019-07-26
(2019)浙0281民初65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1
2023-03-24
(2023)浙02民终1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2
2023-06-21
(2023)浙0281执1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0-01-14
2019-12-31
(2019)浙0281民初10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05
2019-07-30
(2019)浙0281民初65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23
2017-08-22
(2017)浙0281执1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8-21
2018-07-09
(2018)浙0281民初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5-28
2018-03-26
(2018)浙0281执恢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18-05-28
2017-09-30
(2017)浙0281民初8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友合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9-18
2017-08-22
(2017)浙0281执184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01-23
2017-01-23
(2016)浙0281民初113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宝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8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42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与余姚市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已另案处理)达成约定,由余姚市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对当事人位于南厂房东的一台起重机械进行主梁加固和葫芦更换(未改变主参数)。余姚市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中旬擅自为当事人进行起重机的重大修理,花费数天修理完成后交付当事人使用。2023年02月13日,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的上述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出具了编号为3343579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该文书显示:当事人安装位置为南厂房东的一台起重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当事人尽快进行整改,并报检验机构复检,未经检验合格,设备不得使用。具体的问题是:起重机主梁加固,改变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办理相关手续;电动葫芦更换,应提供产品合格证。2023年0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另外,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租用余姚市某宁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厂房中另在使用两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经修磊经营部非法重大修理的起重机(产品编号为1611026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设备经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之后,当事人仍旧使用该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之前使用未经检验,之后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无任何标识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限且停用状态的起重机(出厂编号为GZ080900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经修磊经营部非法重大修理的起重机(产品编号为1611026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设备经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之后,当事人仍旧使用该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之前使用未经检验,之后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无任何标识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限且停用状态的起重机(出厂编号为GZ080900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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