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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喜全稻米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喜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7MA146MEW6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铁岭村四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5〕8605191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在白城市鹤乡编织袋厂以1.25元/个的价格加工了4100个大米包装袋,该包装袋正面标注:五常稻花香东北大米,在左上角有四个小字喜全大米,正上方有两个小字祖海,包装袋反面标注:五常稻花香东北大米,食品名称:大米质量等级:一级配料,稻谷,产地:吉林省白城市,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日期:见封口贮存方法:阴凉通风干燥处,地址:白城市林海镇铁岭村,电话:0436-3821424 1384360099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2080215145,截止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袋生产了大米500袋,每袋售价40.40元,合计20,200.00元,上述大米除甘肃嘉峪关经销商鸿发粮油商店未售290袋,其余已售出,当事人现已对未售的290袋大米做换袋处理,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五常稻花香”的东北大米,未被五常市大米协会授权或许可授权使用,不存在委托加工有关系,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品质、质量及来源等造成混淆误认,误导公众消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大米包装袋3890条;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白市监处罚〔2023〕103号
经查,白城市喜全稻米加工厂使用外包装标识为商标“吉嫩”、四方坨子长粒香大米、净含量:25kg、镇赉县吉嫩粮贸有限公司、电话:15844692390 18844669839 、地址:吉林省镇赉县五棵树镇,未经商标持有人镇赉县恒鼎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授权为张志军其加工大米40袋大米,收取加工费4760元。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吉嫩”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5年05月27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镇赉县恒鼎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授权为张志军加工大米,货值金额47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90元;上缴国库。
119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