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诺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远东 | 注册资本:5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82DL58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融合路98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2024)新0109民初99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许**
新疆鑫诺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2
2024-12-24
(2024)新0109民初99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许*、新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6〕34号
一是当事人于2018年办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是检验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在2019年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于2025年7月证书到期后通过评审延续了证书有效期,有效期自2025年7月25日至2031年7月24日。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载明“臭气浓度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是《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
二是经当事人的总经理马露露确认2025年7月延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评审时恶臭嗅觉实验室是符合评审要求的,当时采样准备室是独立的一间,2025年8月5日因机构检验室面积不够,将采样准备室用作其他实验室了。
三是根据《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标准11.1“样品分析工作应在符合HJ865要求的恶臭嗅觉实验室内开展”,《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865-2017标准5.1“恶臭嗅觉实验室须室具备采样准备室、样品配制室、嗅辨室三个功能区”,当事人恶臭嗅觉实验室缺少采样准备室,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是当事人自2025年8月14日至2026年3月3日检查时对外出具了7份臭气浓度报告。
当事人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三万元整(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2
哈市市监处罚〔2025〕99号
2025年8月27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朱旭亮、尤静、保尔江·哈不肯,在行业专家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张勇的协助下,依法对新疆鑫诺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出具的1.编号:XNDZ25006检测报告显示,噪声采样前声学校准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采样前,仪器核查测量前数值超过标准规定的±0.5dB;2.编号:XNDT240007检测报告显示,厂区南侧、厂区东侧、厂区中部三组数据,其中厂区中部数据与承担分包项目的新疆锡水金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SY202411008-1土壤委托检测报告中检测数据不相符。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照片,对现场检查情况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
经局领导审批,于2025年9月6日立案,指定本案由朱旭亮(执法证号:31040030028)、尤静(执法证号:31040030099)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围绕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对新疆鑫诺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董欣灵、授权签字人许尔新和法定代表人谢远东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4份并提取相关证据资料。至2025年9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核实:1.当事人于2018年办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是检验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于2019年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经当事人的质量负责人董欣灵、授权签字人许尔新和法定代表人谢远东确认,当事人受新星市淖毛湖经开区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检测土壤,当事人并将该项目分包给新疆锡水金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负责对外出具检测报告,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向新星市淖毛湖经开区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XNDT240007的土壤委托报告,检测结果中厂区中部砷、铅、汞、镉、铜、镍的数据,与承担分包项目新疆锡水金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 SY202411008-1土壤委托检测报告中部砷、铅、汞、镉、铜、镍的数据不一致。
3.当事人2025年4月27日向新疆华通智诚流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出具的编号:XNDZ25006检测报告中仪器核查测量前:93.1dB(A);测量后:93.5dB(A);声校准器校准值:94.0dB(A)。其偏差大于0.5dB,根据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中测量方法5.1.2“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的规定要求,测量结果无效。
4.当事人向新星市淖毛湖经开区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XNDT240007检测报告,收取检测费5312.5元;向新疆华通智诚流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出具的编号:XNDZ25006检测报告,收取检测费800元。合计收取检测费:6112.5元。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修订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修订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因两种违法行为不相关联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决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2.处五万元整(5000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六千一百一十二元五角(6112.5元)。罚没款合计:五万六千一百一十二元五角(56112.5元)。
50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