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旭葱蔬菜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绪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42032256832215X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土门镇土门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219号
2026年9月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转办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6CJ09120)1份,样品名称:泡辣椒,商标:天河缘,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6年8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名称:郧西县旭葱蔬菜专业合作社,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6CJ09120)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同日签收。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本局对检验机构的上述检验结论依法予以采信。
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泡辣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报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6年9月3日立案调查,2026年9月14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1.当事人根据客户订单需求于2026年8月1日,生产天河缘牌“泡辣椒”1020袋,规格:500克/袋,销售价:2元/袋,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2040元。
2.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泡辣椒”共使用原材料新鲜黄皮椒510斤,购进价0.8元/斤,生产成本408元,扣除合法生产成本后获利1632元。
3.当事人于2026年9月3日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涉案食品发布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有消费者前来退换货,也未发生食品安全风险事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32元;
2.罚款8000元;
共计罚没款9632元。
8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2
郧西市监处罚﹝2026﹞1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共计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天河缘牌”泡辣椒300袋,规格:500克/袋,销售价1.5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450元,违法所得450元。该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14-2015》2.1酱腌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过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包括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郧西县旭葱蔬菜专业合作社未在泡辣椒包装上标注“酱腌菜”,属于未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4.1.2.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共计罚没款345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