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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稷峰天竹渔村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4MA0L0MN106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峰西街民乐园西300米路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号
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
责令停止使用
-元
稷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1-19
2
稷市监执队罚[2023]155号
当事人所销售的石子饼是2023年9月7日让临猗的天竹渔村纸包鱼饭店帮其购进的,共购进6袋,一袋10个,进价1.7元/个。店内售价4元/份,一份为一个石子饼,截止检查时,该批次石子饼共销售3份。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和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食品生产行为违法判定问题》的答复“3、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既不扣除成本。”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4元/份×10份/袋×6袋=240元,违法所得为:4元/份×3份=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登记表(20230913)一份、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稷市监强制﹝2023﹞0913号),证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和扣押变质石子饼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5.稷山县稷峰天竹结账单、天竹纸包鱼彩印价目表、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14日石子饼销售数量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石子饼售价和销量的事实; 6.投诉调解书(稷市场监管﹝2023﹞第0914号)、消费纠纷谅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一张,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谅解一致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我局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纳。
警告#罚款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0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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