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宁和未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欣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4MA829P9P25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黄河道480号门脸房2-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2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8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5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开市监处罚〔2024〕队93-288号
“鲁花”商标是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使用的商标,“鲁花”商标注册证号:第5097788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食用橄榄油; 芝麻油; 食用菜子油; 食用葵花籽油; 食用菜油; 玉米油; 椰子油; 食用油。
当事人收到朋友赠送的8桶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5L)(以下简称花生油)作为礼物后,将这8桶“花生油”放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售卖。执法人员2024年1月31日现场检查时,上述“花生油”售出7桶,销售价格139.9元每桶,合计销售979.3元,1桶待售。“鲁花”注册商标权利人通过防伪核对、外观核对等方法进行鉴别,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桶“花生油”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同产品不符,鉴别属于侵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尽法定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构成要件。有证据证明的本案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当事人五年内未因商标侵权受到过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改正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销毁侵权的1桶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5L);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