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红娟 | 注册资本:5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071271940E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元一路北段168号奥达文景观园18栋1单元4层4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8
(2022)陕0404民初22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董**
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张*,袁*,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09-08
(2022)陕0404民初22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董**
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张*,袁*,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8
(2022)陕0404民初22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董**
袁*,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安**,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6
(2022)陕0404民初22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董**
袁*,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安**,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07-25
(2022)陕0404民初22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董**
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张*,袁*,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6
2022-07-11
(2022)陕0404民初22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董**
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张*,袁*,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07-05
(2022)陕0404民初22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董**
安**,陕西德沃商贸有限公司,张*,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7-30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9
2023-05-17
(2023)陕04民终57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董**与安培荣,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30
2022-01-26
(2021)陕0404执恢423号
公证债权文书
张*、袁*等公证债权文书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07
2018-07-20
(2018)陕0402执1574号之一
公证债权文书
张*与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43254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12-07
2018-07-20
(2018)陕0402执1573号之一
公证债权文书
张*与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55044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3-27
2020-03-24
(2020)陕0402执异10号
咸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若水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3-27
2020-03-24
(2020)陕0402执异9号
咸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若水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1-01
2019-11-06
(2019)陕04执异220号
追偿权纠纷
咸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7-01
2019-06-17
(2019)陕04执71号
物权保护纠纷
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咸阳盛世天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5-30
2019-03-12
(2019)陕01执异1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陕西真水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09-01
2017-07-21
(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7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咸阳盛世天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侨汇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1180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质处罚﹝2024﹞18号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