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海德力鲨鱼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星标 | 注册资本:40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61320471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乐清湾港区科研路3号(一照多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7-25
2014-07-25
(2014)温乐行审字第438号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355号
温州海德力鲨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在乐清湾港区排放生活污水,其中单项指标总氮含量85mg/L(限值70mg/L),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GB/T31962-2015)中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的A级标准,后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政部分”第二十四项,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营业部缴纳,也可以通过扫码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乐清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