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盛元常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锡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KXNCW3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白沙洲大道169号天地源城际花园5栋1单元1层3商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391号
经查明,被抽检批次“黄瓜”由于当事人采购食材的店铺不固定,售卖蔬菜的摊位流动性也比较大,当事人无法确定具体是从哪个店铺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的相关票据等材料。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涉案批次“黄瓜”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批次“黄瓜”的相关材料。
另查明,该批次不合格“黄瓜”除了抽检使用的4.1kg(售价为28元),其余部分在日常经营和员工餐中已使用完,无法查明全部涉案“黄瓜”的销售情况,故无法准确计算全部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对涉案“黄瓜”进行了召回,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未收到不良反馈和要求退款。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元;
3、罚款500元;
罚没款共计528元。
5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