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611H932G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中央公园西路55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渝0112民初200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利铭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2
(2025)渝0112民初145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聚领英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2
(2025)粤0308民初1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远东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2
(2025)渝0112民初145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聚领英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5-04-30
(2025)粤0308民初1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远东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6
2025-04-07
(2025)粤0308民初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美家美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7
2025-04-01
(2025)渝0112民初81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8
2025-04-01
(2025)渝0112民初81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9
2025-02-10
(2024)渝0112民初488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濠诚户外家具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5-01-15
(2024)渝0112民初485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三乙源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3
2022-06-13
(2022)渝0112民初14994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焦**与重庆悦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市监处字(2023)663号
当事人于2020年7月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房屋销售租赁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21年5月开始销售其在渝北区两路组团S分区S32-2地块开发的“万科璞园”项目,该地块面积72亩,共199套商品房,共有两种户型,一种是装修好的洋房,一种是清水别墅,清水别墅户型结构一致,边户采光略好。该项目于2023年4月30日开始交付。 当事人于2021年5月设置了别墅的样板房,该样板房主体结构为四层,其中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地下室。地下室由样板房一楼客厅用楼梯相连通,地下室与地上三层均进行了软装修示意。该样板房的地下室于2023年年初被当事人拆除。在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该户型的销售时间段内,参观样板房的消费者人数无法查清。 当事人对该样板房的展示内容进行了公证,重庆市公证处于2021年7月9日出具了(2021)渝证字第23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当事人在该样板房入户门右侧设置了《无销售示范单位公示》和《温馨提示》,相关公示和提示表明,当事人的样板房于2021年5月开始向客户展示,展示了一套情景样板间(含地下室的涉案样板房)和一套交付样板间,上述样板房的展示内容不构成承诺,以最终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该公证书证实,在该样板房的客厅有通往地下室的楼梯结构,未对地下室的具体装修情况进行公证。 当事人的个别置业顾问通过微信向消费者确认了别墅赠送地下室。 当事人为别墅还印制了户型图进行宣传,但是户型图仅展示了地上三层结构。 当事人所销售的别墅未设计也未建造以居住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地下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组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开发的万科璞园项目进行检查,并在样板房一层发现施工痕迹的事实; 证据组3:本局向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上述两单位对本局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万科璞园别墅未设计也未建造以居住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地下室的事实; 证据组4: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复印件(节选)、举报人提供的参观当事人别墅样板房的视频、部分业主与开发商工作人员进行商谈的录音(配文字整理资料)、样板房装修单位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人的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拍摄的样板房地下车库照片(拆除后)、网页截屏图片,证明当事人在别墅样板展示地下室,以及地下室在2023年初被当事人拆除的事实; 证据组5:赵明举、周羽等7名举报人提供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为节选)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举报人是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侵权对象的事实; 证据组6:举报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位合同复印件、员工名单,证明当事人的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承诺赠送地下室的事实。 证据组7: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户型图,证明当事人在别墅样板房设置地下室的同时未在户型图、户型模型展示地下室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所销售的是预售性质的商品房,通过样板房向消费者展示所售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和装修示意是一种对商品的实物展示。地下室是一个房屋的主体结构之一,其有和无在其设计之初便已确定,当事人的展示必须依据设计进行恰当展示。当事人不仅通过实物展示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了别墅户型含有地下室结构,还通过置业顾问向消费者确认了所购房屋赠送地下室。虽然当事人在样板房进行了相关公示和说明,但是样板房是对消费者最直观、最有说服力的展示,相关公示和说明不能免除当事人对样板房结构担负的真实、准确展示的法定义务,故此,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别墅未设计也未建造以居住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地下室的情况下在别墅样板房展示地下室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举报人还向本局提交了题为《万科悦港大道项目南地块赠送分析 》PPT资料,试图证明当事人编制了含有别墅地下室赠送面积的资料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但当事人对该资料进行了否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当事人编制该资料的直接证据,该资料的原始提供人也无法配合进一步调查,该资料的真实性无法判定,根据证据规则,对该项证据予以排除。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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