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丰丽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建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7F7AYD1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海路6弄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819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丰丽副食品超市于2023年3月19日,从宁海县XX食品经营部处,以XX元/包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2/16和2023/03/11的魔鬼辣条(香辣味)(制造商:湖南省XX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XX,保质期:180天,净含量:112克)共5包,标价3元/包予以销售。前述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后,当事人仍放在销售货架上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魔鬼辣条(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02/16)3包。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以及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凭证,当事人于2023年9月17日销售了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魔鬼辣条(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03/11)1包,已查清货值金额至少为12元,违法所得0.5元。2023年9月22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宁海丰丽副食品超市经营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魔鬼辣条(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魔鬼辣条(香辣味)(制造商:湖南省XX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X,生产日期:2023/02/16,保质期:180天,净含量:112克)3包;(二)没收违法所得0.5元;(三)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5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