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万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秀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393YN14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北商贸街b345幢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食处罚﹝2023﹞170号
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5日调查终结。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2.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3.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2
吉水市监食处罚﹝2023﹞90号
2023年4月18日,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老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