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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美滋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聪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309264944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工业园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09
(2022)赣0121民初36号
劳动争议
万**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
2020-06-29
(2020)赣0121民初1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邱**
南昌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6
(2020)赣0121民初1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邱**
南昌县人民法院
4
2019-07-15
(2019)赣0121民初28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宝迪食品有限公司,南昌恩彼饲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5
2019-04-17
(2019)赣0121民初1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2
2022-02-23
(2022)赣0121民初36号
劳动争议
万**、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0
2020-10-28
(2020)赣0121执20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0-10
2021-01-15
(2021)赣0121执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43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10-10
2021-03-02
(2021)赣0121执1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2-02
2021-01-19
(2021)湘0781民初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嘉品嘉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27
2020-06-17
(2020)赣0121民初1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13.64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27
2020-06-29
(2020)赣0121民初1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8-31
2019-07-23
(2019)赣0121民初28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宝迪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4-22
2019-04-17
(2019)赣0121民初1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24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光伟、万华平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悦美滋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649441,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戴聪,注册日期:2014年07月22日,许可项目:调味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6252419870330****,联系电话:18970057171,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1619号127栋1单元1902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关于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粉检验报告(No:4303250935849-S),报告反映该公司生产的五香粉(生产日期:2025-08-07、商标:悦美滋和图形、规格型号:454克/袋、保质期:24个月),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报县局领导同意,我局依法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并于2026年1月12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五香粉(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规格型号:454克/袋)3箱,每箱20袋,共60袋,销售总金额300元,后被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道县绍基学校进行抽检,铅(以pb计)项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40袋生粉,召回货值2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总计300元,违法所得总计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证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4303250935849-S),证明当事人五香粉(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规格型号:454克/袋)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二份,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生粉”生产记录1份,销售凭证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数量、售价。 6、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数量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意识到错误,认真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以罚款65000元,罚没款共计65100元,上缴国库。
65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