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边岗乡周朋鑫世纪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NCP42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边岗乡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3〕183号
德惠市边岗乡周朋鑫世纪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主要事实:德惠市边岗乡周朋鑫世纪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理由、依据及内容: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主动配合调查,售出的过期食品未产生危害后果,涉案财物较少,参照《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美年达(净含量:350ML)4瓶;2、没收违法所得:二元(2.00元);3、罚款:三千元(3000.00元);4、上述罚没款合计:三千零四元(3002.00元)。
3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