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家港玖华堂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MAC468621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润锦花苑2幢M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4〕00422号
现已查明,2023年2月1日当事人从南通御福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2罐炒决明子(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2罐菊花(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以28元/罐的单价销售上述炒决明子1罐,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以19.9元/罐的单价销售上述菊花1罐。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中药饮片货架上在售的上述炒决明子过期一月余、菊花过期三月余。 综上,本案中货值金额为47.9元。涉案两款药品过期后当事人未销售,本案违法所得为0元。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2024年7月1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整改完毕。经查询“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2.0”系统,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中药饮片货架上在售的1罐炒决明子(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过期一月余;1罐菊花(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过期三月余。上述两款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劣药,案发时涉案两款药品均处于在售状态,当事人的该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涉案药品过期后当事人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涉案药品货值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涉案两款药品进行报损处理,经营场所设置了近效期药品专区和不合格品区,当事人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菊花1罐、炒决明子1罐,货值共计47.9元;2.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2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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