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涛 | 注册资本:7978.84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63758039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11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4
(2024)新0105行初80号
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鑫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7
(2023)新01民终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鑫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吾斯曼·阿不都拉,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06
(2023)新01民终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鑫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吾斯曼·阿不都拉,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应急罚〔2024〕1号
乌鲁木齐鑫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500000.00元
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