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玉华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珞蓉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589624165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普洱市思茅区龙潭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应急罚﹝2025﹞3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二、周玉华在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期间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处人民币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罚款。
32000.00元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15
2
思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0号
普洱市思茅区玉华加油站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普洱市思茅区玉华加油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普洱市思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18
3
普税一稽罚﹝2025﹞34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对你加油站偷税少缴税款182,551.13元(其中:增值税180,477.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4.77元、印花税269.00元)处50%的罚款共91,275.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加油站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违法行为。
91275.45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