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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亚香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785938532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德惠市胜利街永青村(5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9
(2021)吉0183民初36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
德惠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327号
经调查,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14日被举报,反映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的充装操作人员存在充装前后未进行泄漏检测和未按规定规范填写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2025年06月24日,分局对该举报立案调查,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责令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针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08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1月02日,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再次出现(实际不足半年)同类违规违法事项。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03日现场调取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经过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2025年11月02日07时13分25秒至08时44分21秒的举报视频和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该时间段内的监控视频进行核查比对后,发现充装操作人员再次出现充装前后未进行泄漏检测和未按规定规范填写充装记录的问题。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02日07时13分25秒至08时44分21秒共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13辆CNG车辆。在调查期内,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且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5年11月02日我局收到关于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一年内再次出现(实际不足半年)同类违规违法事项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的充装操作人员存在充装前后未进行泄漏检测和未按规定规范填写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14日被举报,反映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的充装操作人员存在充装前后未进行泄漏检测和未按规定规范填写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2025年06月24日,分局对该举报立案调查,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责令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针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08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1月02日,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再次出现(实际不足半年)同类违规违法事项。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03日现场调取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经过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2025年11月02日07时13分25秒至08时44分21秒的举报视频和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该时间段内的监控视频进行核查比对后,发现充装操作人员再次出现充装前后未进行泄漏检测和未按规定规范填写充装记录的问题。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02日07时13分25秒至08时44分21秒共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13辆CNG车辆。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155项的情形,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5,000.00元。妥否,请批示。
25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德市监处罚﹝2025﹞193号
经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3日现场调取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发现举报人举报的2025年6月14日12时30分至13时40分监控视频已被覆盖,该监控的生产厂家出具证明显示该款监控系统录像资料存储时长为7天。经执法人员核查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后,发现充装操作人员存在充装前后未进行泄漏检测和未按规定规范填写充装记录的问题。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12时30分至13时40分共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7辆CNG车辆。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且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本局认为,德惠市双吉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者:陈亚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155项和序号181项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