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麻乍章艳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章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BXG8TU6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麻乍镇双胞塘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农罚〔2024〕25号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依法对威宁县麻乍章艳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德玉1905”、“云玉26”未备案。2024年4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经依法询问了当事人、调取了相关书证、现场笔录、物证。
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00.00元
威宁县农牧局
2024-05-17
2
威市监处[2023]156号
经查,当事人在威宁县麻乍镇双包塘村一组从事化肥、种子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称其于2023年2月初从一上门推销薄膜的人手中购进16卷标称“曲靖薄膜 国货精品;曲靖万农兴塑料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经开区西城路万家村西大路42号;座机号码:0847-8213817”的薄膜,规格:1800×0.01,净重10KG/卷,购进价95元/卷,销售价98元/卷。至2023年3月24日案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该地膜16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当日,执法人员下达《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威市监限提【2023】0324-05-01号)通知书,当事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伪造厂名、厂址薄膜的生产者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薄膜标注的厂名,举报方未在上述薄膜标注的厂址找到薄膜标注的生产厂家。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未能提供供货者信息,具体购进多少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及对当事人询问所得计:16卷×98元/卷=15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到伪造厂名、厂址的薄膜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伪造厂名、厂址薄膜的具体情况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
3.检查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并经营伪造厂名、厂址薄膜的事实。
4.投诉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薄膜标注的地址无该生产厂家及举报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对涉案薄膜标注的厂名查询情况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薄膜标注的厂名不存在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7.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真实的事实。
8.《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薄膜予以扣押的事实。
9.《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10.执法全过程记录光盘1个,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涉案产品并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11.《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延长对当事人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薄膜延长扣押期限的事实。
罚款0.078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84.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